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
- 抗告人
- 李明翰
- 相對人
- 林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