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王文昱
再審相對人 車立雯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聲字第4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再審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 年11月30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216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216 號民事卷宗附卷可考。又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