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2號
- 原告
- 高景隆
- 被告
- 吳回
黃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的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0 萬元,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然被告對該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118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 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