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皓竣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徐錫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 萬6,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2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17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 萬6,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3,2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