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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

上訴人
簡懋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三郎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又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未具體陳明其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由其聲明已記載「原判決廢棄」等語,可知上訴人係聲明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其起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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