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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78號

原告
莊雅玲
被告
廖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撤銷准許克亘為被告廖莉涵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由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2 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前委任非律師之許克亘為其訴訟代理人,且經本院許可。而被告於起訴時,固不在國內,然被告現已回國,得自行到庭,應無由許克亘繼續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之必要,爰撤銷上開許可,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7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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