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78號
- 原告
- 莊雅玲
- 被告
- 廖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2 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前委任非律師之許克亘為其訴訟代理人,且經本院許可。而被告於起訴時,固不在國內,然被告現已回國,得自行到庭,應無由許克亘繼續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之必要,爰撤銷上開許可,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7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