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號
- 原告
- 黃周阿菊(兼黃紫羚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懿德律師
- 被告
- 吳文通
黃美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1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