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蘇欽記公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進
- 法定代理人
- 蘇有朋
- 法定代理人
- 蘇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平律師
- 被告
- 蘇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蘇鎮安
- 被告
- 蘇和傑
- 被告
- 蘇建陽
- 被告
- 蘇建勳
- 被告
- 前3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銓律師
- 被告
- 蘇德藏
蘇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二及附表三之記載,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更正後)」及「附表三(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更正後) ┌────┬──────────┬────────────┐ │訴之聲明│原告假執行擔保之金額│被告免為假執行擔保之金額│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第一項 │ 1,533,703 元 │ 蘇志成 │4,061,108 元│ ├────┼──────────┼─────┼──────┤ │第二項 │ 1,156,573 元 │ 蘇建陽 │3,469,718 元│ ├────┼──────────┼─────┼──────┤ │第三項 │ 753,391 元 │ 蘇德藏 │2,260,172 元│ │ │ │ 蘇彥文 │ │ ├────┼──────────┼─────┼──────┤ │第四項 │ 1,961,435 元 │ 蘇和傑 │5,884,304 元│ │ │ │ 蘇建勛 │ │ └────┴──────────┴─────┴──────┘ 附表三(更正後) ┌──┬───────┬────────────────────────────────┬─────────┐ │編號│ 被告姓名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 ├──┼───────┼────────────────────────────────┼─────────┤ │ 1 │ 蘇志成 │332 ⑴、332 ⑶土地面積總計188.57㎡×107 年公告現值24,400元= │ 100 分之28 │ │ │ │4,061,108元 │ │ ├──┼───────┼────────────────────────────────┼─────────┤ │ 2 │ 蘇建陽 │332 ⑵土地面積73.47 ㎡×107 年公告現值24,400元+362⑴土地面積98.│ 100 分之21 │ │ │ │65×107 年公告現值17,000元=3,469,718元 │ │ ├──┼───────┼────────────────────────────────┼─────────┤ │ 3 │蘇德藏、蘇彥文│332 ⑷土地面積92.63 ㎡×107 年公告地價24,400元=2,260,172元 │ 100 分之14 │ ├──┼───────┼────────────────────────────────┼─────────┤ │ 4 │蘇和傑、蘇建勳│232 ⑸土地面積241.16㎡×107 年公告地價24,400元=5,884,304元 │ 100 分之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