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施雪秋、陳玲玲
- 當事人郭倍宏、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僑果實業有限公司、王明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9號上 訴 人 郭倍宏 被 上 訴人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雪秋 被 上 訴人 僑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被 上 訴人 王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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