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 抗告人
- 許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為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