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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晏慈
訴訟代理人
黃晨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煜昌企業有限公司、林桂紅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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