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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明亮
訴訟代理人
何村澤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蕙蘭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院前雖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惟上訴人就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提起抗告,

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1494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廢棄,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04,759 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6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