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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塗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黃明河

      林素真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黃明河、林素真

與被上訴人司蔚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8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次查,被上訴人自陳其對上訴人黃明河現存債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40萬2,500元(見本院卷第14頁),又依據卷附上訴

人黃明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見本院卷第29至

30頁),本院上開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2項所示新北市○○區○

○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價值合計為958萬4,808

元,主文第3、4項所示同段526、527、528、529地號土地價值合

計為1,022萬4,942元,合計1,980萬9,750元,徵以最高法院97年

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被上訴人

主張之債權額1,640萬2,500元。又查,上訴人黃明河、林素真就

上開判決主文第1、2項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該部分上訴標的價額

為793萬6,234元(即:1,640萬2,500元×958萬4,808元/1,980萬

9,750元=793萬6,2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萬9,409元。另上訴人黃明河就上開判決主文第3、4項部分

不服提起上訴,該部分上訴標的價額為846萬6,266元(即:1,64

0萬2,500元×1,022萬4,942元/1,980萬9,750元=846萬6,26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27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信託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