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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原告
闕樺陵
原告
闕忠慰
被告
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因契約而涉訟者,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第8條第7項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21頁)。本件因契約涉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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