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 原告
- 闕樺陵
- 原告
- 闕忠慰
- 被告
- 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信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因契約而涉訟者,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第8條第7項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21頁)。本件因契約涉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