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 上訴人
- 褚諭瑄
- 上訴人
- 洪姝漩
- 上訴人
- 陳 甄
- 送達代收人
- 徐松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三人與被上訴人曹晏甄等人(詳如聲明上訴狀附表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褚諭瑄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上訴人洪姝漩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366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99元;上訴人陳甄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三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