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文良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聲明先備位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訴訟標的價格均核定為新臺幣6,909,334 元【計算式:6,172,878-(1,459. 82 ×421,000 ×23/10,000) +2,150,000 =6,909,33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