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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高文淵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怡伶(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黃于真(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黃紫幸(即黃洲信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黃朝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7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7萬4,806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於109年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500元×面積5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6/10000=12,074,8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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