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20號
- 異議人
- 即債權人
- 張國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廖萩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廖荻香」之記載,及理由欄第三項第13行中關於「廖荻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萩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