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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3號

原告
許晋嘉
被告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106年度救字第74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另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以106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7,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69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業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業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兩造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7,960元 │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訟││ │ │救助而暫免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被告預繳納(經臺灣高等法院││ │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69號判決 ││ │ │命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是該部分裁判費不列入訴訟││ │ │費用分擔之計算)。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53,460元,應徵第 ││ 一審裁判費為4,960元。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 ││ 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基此,本件總││ 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60元。(計算式:4,960+3,000 ││ =7,960) ││二、原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下: ││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7,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 之訴訟費用額為4,537元。(計算式:7,960×57÷100=4, ││ 537) ││ ㈡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3,423元 ││ 。(計算式:7,960-4,537=3,423)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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