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3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96號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代理人
- 徐年金
- 債務人
- 竣輝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建輝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李俊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