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聲 請 人 百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琴 以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