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 聲請人
- 百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琴
以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