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3 聲請人即債 胡錦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 12 二之限制。 13   理 由 14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5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16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17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18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19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20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21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22 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 23 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 24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 25 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 26 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 27 同)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 28 行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 29 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 30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 31 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 32 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第一頁1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2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 3 人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 4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 5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 6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7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8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9 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10 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 11 償: 12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13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 14時,除薪資收入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 15 臺幣(下同)7,049元外,僅有西元2006年出廠無清算價值 16 之普通重型機車一輛,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17 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18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 19 月1日國壽字第1080020051號函、機車行照影本一件在卷可 20 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 21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22  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 23 受僱於安心雲端科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3,000元,此有員 24 工薪資明細在卷可稽,加計其領取之國保遺屬津貼1,814元 25 【計算式:5,442元÷3人=1,814元】,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 26 間每月收入以24,814元核列,應堪採信。又債務人核列更生 27 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合計為13,498元,依民國108年 28 1月17日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 29 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30 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 31 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 32 提出證明文件。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 33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 第二頁1 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查本件債務人所 2 核列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總額為13,498元,低於108年新北 3 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是 4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提出每1個 5月為1期,每期清償11,414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總清償 6金額為821,808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加 7 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8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提出用於清償 9 【計算式:7,049元+(24,814元-13,498元)×72期= 10 821,801元;821,808元÷821,801元≒100%】,且其每月核列 11 必要支出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 12 1.2倍,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又加以 13考量債務人民國58年生,已年屆50歲並非壯年,其任職大夜 14班清潔員工作,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 15 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 16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7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18 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19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20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 21 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 22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 23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24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25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6 官提出異議。 27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28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9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30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21,808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6,379,008元 第三頁(續上頁) 1 3.總清償比例:12.88%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 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1,414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 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 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 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 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 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902元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55元 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901元 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954元 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151元 0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828元 07、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102元 08、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每期分配金額:112元 09、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109元 3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4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第四頁(續上頁) 1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