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3 聲請人即 4 債務人邱淑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代 理 人 郭佳瑋律師 7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1 活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4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15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16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17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18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19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20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1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7年12月24日以107年度22 消債更字第29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23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24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647元,共計6年即 25 72期,總清償金額為478,584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6 債權總額2,667,613元之17.94%,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7 債權本金677,172元之70.6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28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29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73,936元(係按 30 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開始更生前二年內 31 每月收入23,914元按24個月計算而得),扣除必要生 32 活費用641,160元(係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第一頁1 書所載開始更生前二年內每月必要支出26,715元按24 2 個月計算而得)後,尚不足67,224元,低於無擔保及 3 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78,584元。另參諸聲請人 4 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金融機構存款共計7,079 5 元及對第三人山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價值計10 6 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 7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8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全球人 9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7日全球壽(客)字第 10 1080117010號函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 11 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12 總額不致過低。 13   (二)又聲請人目前擔任作業員,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14 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 15 收入為25,229元,並有薪資袋影本及考勤月報表影本 16 等在卷可佐,且經本院核與卷附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 17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之歷次投保薪資,並無 18 明顯較低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19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泰山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20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8,582元(包 21 含勞、健保費2,310元在內)。而聲請人雖未就各項 22 支出逐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惟經本院參酌消費者債 23 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 24 108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按 25 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 26 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核之,可認聲請人 27 前開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並未過當【如依前開規定計 28 算,則本件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4,666元 29 ×1.2×1人)+2,310元=19,909元,元以下四捨五 30 入】,其每月所列之必要活支出尚屬合理,並無過度 31 浪費之情事。 32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5,229元, 33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8,582元後,尚餘之 34 6,647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依 第二頁1 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 2 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 3 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 4 力清償。 5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6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7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8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9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10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11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12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13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14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15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16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7 官提出異議。 18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19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0 附件一:更生方案 21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6,647元,共分72 22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23 為478,584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末日前,依照下述 24 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8年2月15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25 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26 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 27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28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9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債權比率:21.15% 31    每期清償金額:1,406元 第三頁1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債權比率:13.88% 3    每期清償金額:923元 4 (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債權比率:10.98% 6    每期清償金額:730元 7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債權比率:19.44% 9    每期清償金額:1,292元 10 (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債權比率:7.58% 12    每期清償金額:504元 13 (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    債權比率:8.59% 15    每期清償金額:571元 16 (7)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    債權比率:18.37% 18    每期清償金額:1,221元 19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20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1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22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23  自己名義等情形)。 24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25  者,不在此限。 26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第四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