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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5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53號

聲請人
方長信
相對人
劉祺峯即劉育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劉育伯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劉祺峯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劉育伯對聲請人負債4,64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53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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