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羅偉誠
- 代理人
- 李亢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達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達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刑全字第2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提出於鈞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6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因相對人陳昭達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71號訴訟程序中與聲請人達成訴訟上和解成立,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聲請人依法聲請返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達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經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66號裁定就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6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准予發還,並已裁定確定在案,是本件聲請人嗣後重複聲請發還擔保金,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自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