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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6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64號

聲請人
余明滄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70號案件將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有該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6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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