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蔡萬來
- 原告余春富
- 被告何王碧琴、周令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39號聲 請 人 余春富 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 相 對 人 何王碧琴 陳爾芬 陳爾惠 劉成伯 李申之 李名豹 陳子寬 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萬來 相 對 人 周令儀 周令仁 周令侃 陳爾文 周令倩 葉民圳 陳昱州 黃宏宇 陳曼玲 宮富忠(即宮治忠之繼承人) 宮榮敏(即宮治忠之繼承人) 魏曄明(即宮治忠之繼承人,兼魏祺章之繼承人) 魏祺淵(即宮治忠之繼承人,兼魏祺章之繼承人) 魏曄玉(即宮治忠之繼承人,兼魏祺章之繼承人) 魏祺明(即宮治忠之繼承人,兼魏祺章之繼承人) 周成春(即魏祺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按附表所示內容,賠償聲請人如附表B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159,312 元│由聲請人預納。│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2,450元│同上。 │ ├─────────┼───────┼───────┤ │戶政規費 │ 165 元│同上。 │ ├─────────┼───────┼───────┤ │合 計│ 171,927 元│ │ └─────────┴───────┴───────┘ 附表: ┌──┬───────┬───────┬────────┬──────────┐ │ │ │A 欄│B 欄│ │ │ │ ├───────┼────────┤ │ │編號│相 對 人│訴訟費用負擔比│應賠償聲請人之金│備 註│ │ │ │例即應有部分比│額(新臺幣) │ │ │ │ │例 │ │ │ ├──┼───────┼───────┼────────┼──────────┤ │ 01 │何王碧琴 │1000/9923 │ 17,326元│ │ ├──┼───────┼───────┼────────┼──────────┤ │ 02 │陳爾芬 │300/9923 │ 5,198 元│ │ ├──┼───────┼───────┼────────┼──────────┤ │ 03 │陳爾惠 │300/9923 │ 5,198 元│ │ ├──┼───────┼───────┼────────┼──────────┤ │ 04 │劉成伯 │250/9923 │ 4,332 元│ │ ├──┼───────┼───────┼────────┼──────────┤ │ 05 │宮富忠、宮榮敏│公同共有 │ 1,542 元│⒈被繼承人魏祺章於民│ │ │、魏曄明(兼魏│89/9923 │ │ 國108 年8 月20日死│ │ │祺章之繼承人)│ │ │ 亡,其繼承人為魏曄│ │ │、魏祺淵(兼魏│ │ │ 明、魏祺淵、魏曄玉│ │ │祺章之繼承人)│ │ │ 、魏祺明、周成春。│ │ │、魏曄玉(兼魏│ │ │⒉於繼承被繼承人宮治│ │ │祺章之繼承人)│ │ │ 忠、魏祺章之遺產範│ │ │、魏祺明(兼魏│ │ │ 圍負連帶給付責任。│ │ │祺章之繼承人)│ │ │ │ │ │、周成春(即魏│ │ │ │ │ │祺章之繼承人)│ │ │ │ ├──┼───────┼───────┼────────┼──────────┤ │ 06 │李申之 │150/9923 │ 2,599 元│ │ ├──┼───────┼───────┼────────┼──────────┤ │ 07 │李名豹 │300/9923 │ 5,198 元│ │ ├──┼───────┼───────┼────────┼──────────┤ │ 08 │陳子寬 │300/9923 │ 5,198 元│ │ ├──┼───────┼───────┼────────┼──────────┤ │ 09 │林口育樂事業股│2381/9923 │ 41,25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周令儀 │744/9923 │ 12,891元│ │ ├──┼───────┼───────┼────────┼──────────┤ │ 11 │周令仁 │744/9923 │ 12,891元│ │ ├──┼───────┼───────┼────────┼──────────┤ │ 12 │周令侃 │855/9923 │ 14,814元│ │ ├──┼───────┼───────┼────────┼──────────┤ │ 13 │陳爾文 │300/9923 │ 5,198 元│ │ ├──┼───────┼───────┼────────┼──────────┤ │ 14 │周令倩 │444/9923 │ 7,693 元│ │ ├──┼───────┼───────┼────────┼──────────┤ │ 15 │葉民圳 │300/9923 │ 5,198 元│ │ ├──┼───────┼───────┼────────┼──────────┤ │ 16 │余春富 │800/9923 │ 13,861元│ │ ├──┼───────┼───────┼────────┼──────────┤ │ 17 │陳昱州 │250/9923 │ 4,332 元│ │ ├──┼───────┼───────┼────────┼──────────┤ │ 18 │黃宏宇 │250/9923 │ 4,332 元│ │ ├──┼───────┼───────┼────────┼──────────┤ │ 19 │陳曼玲 │166/9923 │ 2,876 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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