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請求離婚(含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9日108年度婚字第12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14,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2,34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