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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光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236號

聲請人
徐湘芸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珅源間反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張珅源提出反請求離婚之訴訟,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婚字第283 號審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覆議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各1 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23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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