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83號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嘉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83號

上訴人
徐湘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珅源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108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徐湘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珅源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8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