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83號
- 上訴人
- 徐湘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珅源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108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徐湘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珅源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