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30號
- 聲請人
- 林侯玉鳳
- 相對人
- 侯鴻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林侯玉鳳對相對人侯鴻禧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現安置在新北市○○區○○街00號之私立長勤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並未居住在本院轄區乙情,有聲請人所提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7 年11月8 日函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