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
- 原告
- 李明翰
- 被告
- 林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提出新型第M000000 號專利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專利法第116 條亦有明文;且此條文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之修正理由明白揭示:「…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為主張其權利之要件之一,並進行警告後方得行使專利法賦予之權利,包括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經提示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後,應不得主張其新型專利權…」。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新型第M000000 號專利權,並請求損害賠償,然未據提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與專利法第116 條規定尚有未合。惟此要件之欠缺並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