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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5號

抗告人
李明翰
相對人
林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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