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 請 人 陳睿達 代 理 人 李建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鄔琬誼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1×5 ×10×=2,550 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另請「重新製作」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4 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二)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6 年1 月14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人目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0 號3 樓303 房租屋居住,租金每月8 千元等情,請聲請人提出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另再請聲請人陳報,107 年7 月前之居住地點及為何要向他人承租房屋之原因。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1 月14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 年1 月起至108 年1 月間,除聲請人表示於107 年8 月至12月間於創意巧思室內設計任職外,有無其他收入?如有,請說明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若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從事上開工作或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提出收入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九、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租金8,000 元、電費1,000 元、通信費867 元、伙食費6,000 元、交通費1,000 元,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依照聲請人提出之台灣電力公司繳費證明,107 年8 月、10月兩期電費金額各為7,202 元及7,911 元,請聲請人說明電費每月1,000 元之計算方式,及是否有如水費、瓦斯費等其他費用?另亦請聲請人說明就通信費每月867 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3 個月(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其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是否有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提供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