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李照觀
- 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73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1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1人×10份=4,73
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再說明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
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
四、聲請人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
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五、聲請人105 、106 年於日為貿易有限公司、翹楚企業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實力貿易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均有所得,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
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
總金額為何?(105年11月28日至107年11月28日)。
六、依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尚欠資產管理公司債務
,且前置調解程序經債權銀行陳報債權,請提出最新「聲請
人之債權人清冊」。
七、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八、聲請人最新之勞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九、聲請人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
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該等保
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
明文件)。
十二、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