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聲 請 人 李照觀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梁馨云 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73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1人×10份=4,73 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再說明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 四、聲請人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五、聲請人105 、106 年於日為貿易有限公司、翹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實力貿易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所得,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105年11月28日至107年11月28日)。 六、依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尚欠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且前置調解程序經債權銀行陳報債權,請提出最新「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七、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八、聲請人最新之勞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九、聲請人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二、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