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徐佩珮
- 被上訴人
- 郭祐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7 年度板簡字第1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雖經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送達上訴人,且已確定在案。嗣本院於108 年5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本件上訴費用新臺幣28萬8,6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