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請人
謝新平
相對人
劉冠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就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二○七三一號相對人劉冠麟與聲請人陳新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23 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以107 年司執字第20731 號受理在案。惟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01,237 元,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依民法第334 條之規定,應可就上開債務為抵銷,並向鈞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案。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及訴外人張錦洲前持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上字第71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 年台上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就聲請人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司執字第20731 號受理在案。又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間尚有債權主張抵銷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1263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核後,認聲請人就其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如能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相對人即不得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為免聲請人將來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撤回起訴、和解)後,受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其聲請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暫予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停止執行債權之金額總計為375,000 元,認相對人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又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5,000 元,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本院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共計3 年4 個月,依前揭說明,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即本案訴訟審理期間獲准停止執行而延宕受償所遭致法定利息之損失即為62,499元(計算式:375,000 元×5 %×(3+4/12)=62,499元),是本院因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以62,000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