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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請人
陳葉秀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四季紅國際設計有限公司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1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六0一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107年11月28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皆有提及願供擔保由法院為假執行判決,但判決未為假執行之宣告,為確認歷次言詞辯論期日開庭之內容,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聲請鈞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1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案件開庭二次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1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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