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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王文昱

再審相對人 車立雯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聲字第4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再審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 年11月30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216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216 號民事卷宗附卷可考。又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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