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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2號

確認買賣行為的法律關係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告
高景隆
被告
吳回

      黃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的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0 萬元,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然被告對該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118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 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行為的法律關係不成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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