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
- 原告
- 劉沈原
- 訴訟代理人
- 楊子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憲君、柯青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 萬1,4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 萬6,2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