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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告
劉沈原
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憲君、柯青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 萬1,4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 萬6,2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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