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潘曉玫
- 原告劉沈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 告 劉沈原 訴訟代理人 楊子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后鎮森林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憲君、柯青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 萬1,4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 萬6,2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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