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8號原 告 楊德俊 被 告 竣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輝 被 告 李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