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5號
- 聲請人
- 李錦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