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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0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告
丘航
訴訟代理人
鄭梨賞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被告
駿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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