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林琮欽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林一泓、蘇家駿
- 原告丘航
-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駿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 告 丘航 訴訟代理人 鄭梨賞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被 告 駿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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