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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林琮欽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林一泓、蘇家駿

  • 原告
    丘航
  •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駿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   告 丘航 訴訟代理人 鄭梨賞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被   告 駿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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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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