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35號聲 請 人 百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