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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 原告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李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9,6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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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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