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李義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9,6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