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6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被 告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守仁 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8 萬7,500 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