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6號
- 原告
- 飛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金銘
- 被告
- 顏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係在台北市○○區○○路0 段0000號4F,有原告起訴狀及代理合約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13頁)。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