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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告
飛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銘
被告
顏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係在台北市○○區○○路0 段0000號4F,有原告起訴狀及代理合約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13頁)。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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