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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

原告
博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優待
訴訟代理人
蔣正華
被告
何禹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自行偕同出租人施敏娟到庭說明出租過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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