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
- 原告
- 博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優待
- 訴訟代理人
- 蔣正華
- 被告
- 何禹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自行偕同出租人施敏娟到庭說明出租過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自行偕同出租人施敏娟到庭說明出租過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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