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朱優待
- 原告博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何禹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原 告 博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優待 訴訟代理人 蔣正華 被 告 何禹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自行偕同出租人施敏娟到庭說明出租過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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