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1號
- 原告
- 荊延平
- 被告
- 荊玲玲
荊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0 段00號4 樓本號,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